最高法擬明確彩禮界定問題:婚約一方為表達感情的消費性支出不屬彩禮
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推進移風易俗和高額彩禮專項治理要求,妥善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,完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一)》第五條規定,12月11日,最高人民法院發布《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征求意見稿》),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政務網、中國法院網、人民法院報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,以期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,更好回應人民群眾關切。
▲圖據IC photo
據了解,《征求意見稿》共七條,包括適用范圍、禁止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、彩禮的界定、涉彩禮返還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主體資格、已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時彩禮返還的條件、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彩禮返還的條件和附則等內容。
該《征求意見稿》第二條【禁止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】規定: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。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,另一方請求返還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
《征求意見稿》第三條涉及彩禮界定的問題?!墩髑笠庖姼濉访鞔_,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,可以綜合雙方當地民間習俗、給付目的、給付的時間和方式、財物價值大小、給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,認定彩禮范圍。
其中,有三種情形給付的財物,不屬于彩禮。(一)婚約一方在節日、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、禮金;
(二)婚約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消費性支出;
(三)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。
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北京報道
責任編輯:王健